2011年4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黄晓凯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及黄晓凯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2月20日,珠海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首犯黄晓凯死刑缓刑两年,其余主犯和从犯最长判有期徒刑14年,最短一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晓凯组织、领导凯奇集团分别在深圳、香港设立走私据点。在深圳据点分为主机仓库、配件仓库、发货部门、外转接货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各部门各负其责。上诉人黄晓凯、陈茂林(另案处理)指定成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并支付报酬。先后派遣陈桂平、王晓丰、陈晓全和同案人刘晓东等成员前往香港据点,负责在香港购买手机,再将所购手机拆分成主机和配件,主机由派往香港的成员或雇请的“水客”以人身藏匿的方式走私入境,或者采用深港边境隔离地段偷卸、粤港直通车夹藏等方式走私入境;配件则交由香港真宝物流公司等走私入境。走私入境的手机主机和配件汇总到远望数码城、明通数码城的相应主机仓库、配件仓库后,销售牟利。自2006年2月到2008年7月3日,该犯罪集团从香港走私入境的三星、诺基亚等品牌手机共5261960台,价值人民币7841562920.56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39374554.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