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28 11:56

桂林中移动员工受贿被判48个月 好处费按管道公里数明码标价

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员工利用负责管理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的职务之便,四年期间共计受贿73.5万元,收受好处费按公里计算明码标价,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莫德坤先后任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桂林市基础建设办公室工程项目管理岗人员、桂林运营建设中心工程管理室综合管理岗人员、工程管理中心工程(二)班人员、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岗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管道建设项目。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壮都通信董事长蒋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约定,由李某甲通过其个人关系为蒋某某经营的壮都通信获得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的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蒋某某按照工程款税后10%的比例支付费用给李某甲,并由李某甲负责使用该费用打点关系。

在此期间,壮都通信先后承接由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发包的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09-2010年通信管道工程桂林业务区单项工程荔浦县城新建管道工程、永福县城连江路等路段新建管道工程等项目,承接由中国移动广西分公司发包并委托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实际履行的中国移动3G(TD-SCDMA)网络三期广西工程(集团公司)桂林永福永兴大道至连江路管道单项工程等项目。

在承接上述工程期间,为获得莫德坤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李某甲与莫德坤口头约定根据施工合同中工程管道的规模及数量按照“两管0.5万元/公里,四管1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其感谢费。

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莫德坤先后5次收受李某甲经手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8.5万元,先后3次收受蒋某某经手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个体老板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挂靠桂林市政工程总公司等公司承接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的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期间,为感谢莫德坤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莫德坤人民币4万元。

4年期间,莫德坤接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3.5万元。到案后,莫德坤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莫德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所退缴的8万元上缴国库,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65.5万元,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莫德坤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因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论处,原判定罪错误,量刑畸轻。莫德坤方面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从轻处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莫德坤构成受贿罪,维持3年6个月的量刑。

作者:云谈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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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论 更新于:2024-3-29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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